傷害保險附約,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AI)

NT$780

保障內容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5%~100%)計算。
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一、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者,則自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在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之失能期間內,每星期給付保險金額的 7.5‰,不足一星期者,依日數比例計付之。
二、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一部份工作者,則自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或於前項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之失能後,在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一部份工作之失能期間內,每星期給付保險金額的 1.25‰,不足一星期者,依日數比例計付之。
三、永久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即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達52週以上,且終身無法恢復工作能力、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則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52週後,於被保險人永久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失能期間內,每月月底給付保險金額的1/120,但以不超過15年為限。
在任何一次意外事件中,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任何工作及不能繼續從事原來之一部份工作之賠償期限,自意外事故發生日起合計不得超過52個星期。


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於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每星期另給付保險金額的 2.5‰,不足一星期者,依日數比例計付之,且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不超過52星期為限。

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必須並施行保單條款所列手術費用表內一項或多項之外科手術,將按保單條款所列手術費用表內規定金額(保險金額的 1‰ ~20‰)給付「意外手術費用保險金」。

意外雙倍賠償給付:
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係:
一、乘坐於行駛在固定陸上路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內為乘客時;
二、在一般載客用升降機車廂內(礦場及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除外);
三、在起火之戲院、旅館或其他公共建築物內,且被保險人於起火當時已在建築物內。 則「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殘廢保險金」、「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將雙倍給付之。


意外豁免保險費:
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獲得第一級之意外殘廢保險金或永久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後,將豁免本附約所附加之主契約之以後到期應繳之保險費。但在永久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情形下,僅限於永久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意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給付期間始得豁免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倘主契約已附有其他有效之完全永久失能條款或附約時,則豁免保險費之利益將根據主契約條款或附約處理,以代替本附約之豁免保險費條款。
第一項保險費之豁免,於主契約屬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時,係指主契約保障費用和保單行政費用之豁免;如該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契約僅有前述任一項費用,則係指該項費用之豁免。


◎倘被保險人為保險年齡未達24歲且具有學籍之學生者,額外享有「南山人壽骨動青春傷害補償附加條款」(Student Package)之保障

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時,除給付本契約之「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意外殘廢保險金」相同金額之「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就二者之「意外殘廢保險金」金額較高者給付「意外殘廢補償保險金」。


食物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因食用就讀之教育機構內餐廳所提供之餐飲或福利社所販售之食品、或因食用經該教育機構認可之校外餐廳所提供之外送餐飲,致身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並符合本附加條款所定義之「食物中毒」者,給付新台幣2,000元之「食物中毒慰問金」,且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次食物中毒,僅給付新台幣2,000元之「食物中毒慰問金」。
 


商品圖例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投保規則
(其他未提及之投保規則,仍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詳情請洽您的業務員)



DM/條款/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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