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按其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1.30日(含)以內: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2.第31~90日(含):按超過第30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2倍計算。
3.自第91日起:按超過第90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單位日額」的3倍計算。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且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以「單位日額」的2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住院診療的前2週內及出院後2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依「單位日額」的25%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以一次為限。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於出院後,依「單位日額」的50%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依「單位日額」的3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三「手術類別表」所載項目時,可協議給付。但該次「住院手術」若為「手術類別表」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及處置、「手術類別表」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癌症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癌症疾病」(但不含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按「單位日額」的10倍,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若已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者,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時,按「單位日額」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按「單位日額」的10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終身以一次為限。
若已給付「癌症疾病保險金」者,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本次住院入院日期〞往前推算〝未曾住院診療〞之間隔期間大於或等於下列規定時,按該項規定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住院申請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總額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1.間隔期間達24個月(含)以上,但未滿48個月者,增額比率為20%。
2間隔期間達48個月(含)以上,但未滿72個月者,增額比率為40%。
3.間隔期間達72個月(含)以上,但未滿96個月者,增額比率為60%。
4.間隔期間達96個月(含)以上,增額比率為80%。
前項之間隔期間係以本契約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本次「住院」入院日期起算:
1.契約生效日。
2.前次出院日期。
3.復效日。
一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第1~6級殘廢程度之一,將豁免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返還予要保人。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1歲仍生存時,按「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身故當時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5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請參閱本商品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費範例
◎NPHI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疾病保險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以「單位日額」之3,000倍為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達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商品圖例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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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提及之投保規則,仍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詳情請洽您的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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