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利年年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保險(6ISLE)

NT$2300

保障內容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生存還本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第6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時,給付第1次「生存還本保險金」,其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9歲之保單年度末止,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時,給付「生存還本保險金」。
「生存還本保險金」係指「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分別乘上10%所得金額之總和。

 
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其「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生效日後每月屆至與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逐月按各該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預定利率(2.25%)後之差值,乘以「當年度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再除以12所得之金額,加計以日單利方式依該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得之利息,累計至各該保單年度末之合計值,並依下列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豁免保險費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仍屬有效的契約,改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方式辦理。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要保人於投保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現金給付(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 :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儲存生息(自第7保單年度起給付) :以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採年複利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應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豁免保險費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 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述規定。
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時,如有儲存生息之金額者,一次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除前述約定外,依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未給付殘廢保險金或分期定期保險金而契約仍有效時,將視同保險期間屆滿,並分別以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 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之「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或保險期間屆滿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 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 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身故,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身故者,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述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費範例請按此處

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之「殘廢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一、 按其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計算「殘廢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
二、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分別以「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對應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保險費總和」的1.03倍扣除「已領生存還本保險金總和」後之餘額
若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者,就「基本保額」對應部分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前且「保險年齡」達16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者,不適用前述之約定。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殘廢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 「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 息」計算「殘廢保險金」,並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改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辦理。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除前述約定給付之金額外:
‧應依條款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各受益人。
‧應依條款「殘廢保險金」約定計算之「殘廢保險金」扣除被保險人之指定保險金,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給付予被保險人。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前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第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將豁免「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及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前述本契約「基本保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當年度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及「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各自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額」或「累計增額繳清保險基本保額」各自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數額。

※指定保險金:
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指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5年,最長為30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宣告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根據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所訂定。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請按此處



商品圖例
(各項給付條件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之規定)






投保規則
(其他未提及之投保規則,仍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詳情請洽您的業務員)



DM/條款/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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