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罹難的兒童,終於可以拿到保險理賠了,但...那些死於車禍、空難的孩子呢?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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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南因大地震而倒塌的維冠大樓,罹難者中有1/3是未滿12歲的兒童,在2010年的修法後,未滿15歲兒童即使有保商業壽險,身故之後,保險公司也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而無法理賠身故的保險金。明明買了保險卻不能理賠,也造成許多爭議。
在2009年以前,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喪葬費用上限為200萬元。但知名律師陳長文接受民眾陳情後投書媒體,認為保險法的規定會引發道德風險,憂心會有父母覬覦200萬元而謀害兒童。
2010年初,保險法完成修法,且提高保護年齡,現行規定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但此次修法後,比起父母為了保險金而殺害兒童的道德風險,更實際面臨的是意外事故後,兒童罹難者家屬領不到保險金的驚訝。2014年8月,民進黨立委楊曜在立法院公聽會表示,復興空難罹難者有5人未滿15歲,無法領取旅行平安保險死亡給付。2016年2月,在發生大地震後,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質詢行政院長張善政時表示,將提案修改《保險法》,讓未滿15歲之未成年,若遇天災身故可獲得保險金理賠。
這邊有幾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首先,為什麼兒童需要身故理賠?一般針對身故理賠而投保的其實是壽險,也就是不論意外或是疾病的死亡就進行理賠,因此在理財規劃中的功能大多是拿來當成家庭中「經濟支柱」萬一去世,能留下一筆錢作為家人的財務保障。例如一個年薪60萬的爸爸,可能會投保600萬的定期壽險,在自己突然去世後,妻小能拿到自己約10年年收入的資金,確保家人生活不會陷困。
在這個功能上,兒童顯然是不需要壽險的。但大多數兒童都有投保壽險,最主要原因是就算兒童不需要壽險,卻需要醫療險、癌症險等副約,而不得不投保壽險當成主約,而這個主約卻又被法規限制不能理賠,或許投保時父母有被告知,但當孩子去世,保險公司只退還少少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而不是大額的壽險理賠,還是會憤恨不平:我被迫買下這個主約,事故發生竟不依約理賠,是不是政府跟保險公司串通好要欺負我們這些受害者?
可是,既然兒童沒有收入,不需要分擔家計,也因此沒有壽險的需求,那麼就算修法後,父母在兒童去世後可以拿到壽險理賠,這筆錢又有什麼用途呢?
也許兩百萬壽險理賠換不回一個活生生的小孩,但這筆錢可以讓父母有資源再生一個小孩。
也許金錢無法撫慰傷痛,但這筆錢可以讓父母在承受子女去世的悲痛而無法工作時,不致於同時承擔經濟上的折磨。
也許孩子生前有些夢想或願望,這筆錢剛好可以讓父母幫孩子實現,減少一點遺憾。
也許我們太執著於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在道德風險下被父母殺害,也許我們太執著於壽險對於家庭財務的損害補償功能,但兒童恰巧對家庭收入沒有貢獻。但兒童的身故理賠,對他的家人來說,難道都沒有任何正面意義嗎?
在道德風險部分,其實我們可以更細膩去思考保險法的修法。例如,兒童壽險理賠可以根據年齡制定上限,一歲20萬元,二歲40萬元,依此類推。相處時間越久,感情越深厚,道德風險某個程度上可以降低。
其次,難道15歲以上就沒有道德風險嗎?我們也看過相關社會案件,是配偶或子女為了保險理賠,而狠心殺害自己另一半甚至雙親。換句話說,道德風險一直都存在,也許今天法律保護了15歲以下兒童,卻讓兇手轉而殺害其他成人。更何況,針對道德風險保險公司一向都嚴謹把關,一來避免自己損失,二來確保其他保戶權益,也才能屢屢揪出那些不法之徒。
目前新的修法方向似乎是朝向「天災」死亡就理賠兒童的身故給付,但這麼一來,或許維冠大樓的罹難者得以解套,但重大車禍、空難並不一定是純粹的天災,也沒有道德風險問題,難道就不該理賠嗎?
我的建議是,兒童身故理賠不該設限,但應該要讓沒有壽險需求的兒童可以直接購買醫療險等副約,而不需要買一個毫無需求的壽險主約。至於保險所造成的道德風險,可以透過延遲給付的方式來防範。一般會鋌而走險殺害親人謀求保險給付的情況大多是急需用錢,因此假設延遲一年給付,一來可以讓「急需用錢」的人不得不放棄透過保險給付拿到錢,二來也可以讓保險公司與主管機關去詳查是否有詐保的可能。
我認同兒童的身故理賠對家庭有其正面意義,因此不贊成為了道德風險而一味禁止兒童的身故理賠。我也可以理解保護兒童的重要性,但要降低道德風險,其實不只透過法律讓保險的給付無效,還有延遲給付、分批給付等處理方式。而站在保險的合約精神,既然合約可以成立,保費也已經支付,其實就不應該去特別規定「未滿15歲的兒童」是無效的。
撰文者:李柏鋒
來源:商業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