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1年多前爽帶一名人妻到南投廬山泡溫泉,被人妻的老公黃男會同徵信社當場查獲,雙方隨後在派出所成立和解,吳男答應賠償黃男100萬元,並開立本票4張做擔保。但事後吳男反悔,以當時事發突然才輕率簽下和解書等理由提告要求黃男還他本票,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吳男雖有民事賠償責任,但金額顯然過高,判決將雙方約定賠償的100萬元減為10萬元,可再上訴。
吳男提告指出,2015年11月1日清晨4 時許,黃男帶徵信社強行闖入他與黃妻在廬山溫泉會館休息的房間,指他與黃妻涉嫌妨害家庭,揚言要對他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吳男稱,當時他半睡半醒且驚魂未定無法深思熟慮,就被黃男要求簽下賠償100萬元的和解書,並在和解書上記載分期給付金額,當場簽發本票擔保。
吳男說,這些錢根本不是他能力可以負擔,也遠高於一般妨害家庭案件的判決賠償金額,事後他才驚覺黃男是利用他急迫、輕率之際,要求他簽署內容顯失公平的和解書及本票,主張應撤銷和解書及返還本票,否則也應將約定金額減輕為10萬元。
黃男則說,吳男帶他老婆到溫泉會館通姦,被他與徵信社當場查獲,是吳男自己為免去刑事責任主動要求和解,當天3方在南投縣仁愛分局盧山派出所內簽立和解書,吳男並當場簽下本票4張,共計100萬元的精神補償金給他,主張和解書效力沒有問題。
但法官審理認為,黃男住所地在高雄市,吳男簽立和解書及本票地點則是遠在南投縣,且是在凌晨4時許由黃男會同徵信人員前往查獲,並擬訂和解書、本票給吳男簽立,金額又高達100萬元,認為黃男主觀上應有利用吳男急於和解、輕率同意高額賠償、或無相關刑事案件經驗而同意高額和解金額的意思;且黃男並未掌握吳男與其妻通姦的積極證據,通姦部分已經檢方處分不起訴,和解金額100萬元顯然過高有失公平,因此判准依吳男所請,減輕給付金額為10萬元。仍可上訴。(蘋果日報 王吟芳/高雄報導 /201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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