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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好康?不繳管理費 管委會還要賠她兩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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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年4月16日
台南永康這棟20年大樓,一名住戶胡姓女子因為不滿房子漏水,對管委會提告,法官認定,是因為公共設施出問題,住戶房子才會漏水,造成房子出租不出去,因此管委會必須判賠兩百多萬元,引起其他住戶不滿,他們認為胡姓女子沒交管理費,還要求賠償,而且管委會基金只有三百萬,賠了兩百多萬以後,根本沒錢,因此決定一起上訴。
[東森新聞]公設害漏! 管委判賠2百萬 其他住戶怒
本案經「社區互聯網」追蹤三年後的補充說明:
註1:本案一直纏鬥到最高法院,再發回更一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捌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註2:註1文章有一句「除確定部分外」係指胡姓住戶專有部分修繕費用8萬元本息之損害部分,業經管委會同意償付,所以可與管理費互為抵銷。另,一審判管委會須賠兩百多萬元部分,已被二審廢棄(三審和更一審也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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