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即時新聞報導 攝影╱褚明達/2005年09月17日
陳先生和社區鄰居共用雙層機械停車位,上層用戶除了停放汽車,還加放一輛機車,害他擔心機車掉落,不敢使用下層停車位,對此,管委會無力處理,縣府建設局也說並未違規,讓他很頭痛!律師曹馨方則說,不論是否違規,此事仍可設立「住戶規約」加以限制。
彰化市辰邦龍山林社區的陳先生說,他和吳姓住戶共用雙層油壓式機械車位,他是下層停車位,吳先生使用上層,本應相安無事,無奈對方每次在停車位上停妥汽車後,都會在車後方加停一輛機車,因機車停放處靠近車位平台邊,他在下層取車時總要提心吊膽,擔心震動會造成機車掉落傷及人車。
建設局:未違規使用
陳先生表示,社區管委會為此曾去函彰化縣政府建設局,詢問此舉是否違規。建設局回覆指吳先生「不涉擅自變更使用」,意指未違規使用。於是吳先生更有理由不改善,管委會也束手無策。「這種機車停法,不知道啥時會出問題,也不知道會砸到誰?」陳先生大感頭痛。經查看,吳先生在上層的停車位上除了停放一輛轎車外,後方還停放一輛機車,且機車是採側停方式,距平台邊緣約30公分。
「機械車位停機車有違法嗎?」遭指控的吳先生抱怨,社區管委會及管理單位不斷指責他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及《建築法》第73條規定,認定他是「違規使用」。吳先生說,縣府指他並未違規使用後,指控的一方卻不認錯,他才決定繼續將機車停在上層停車位。
彰化縣建設局使用管理課則表示,龍山林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執照核定為「停車空間」,由於相關法令沒限制停車空間不能停機車,所以才回覆「不涉擅自變更使用」,至於現狀是否有危險性,使管課無權認定,解釋函純粹依法認定。
評評理
可主張安全受侵害
律師曹馨方說,彰化縣建設局雖是依法條限制的保守解釋,也不能說有錯。
但曹律師又說,即使不談違規使用,大樓停車空間屬「共用部分」,龍山林若能制定規約,住戶違規不聽勸,即可報請主管單位依法處罰,一旦住戶大會無法開成,陳先生只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行使約定專用部分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全」的規定,主張安全受侵害。
蘋果小飛俠
吳先生停車方式是否有違公安尚難論斷,但為賭氣把鄰居和自己搞得灰頭土臉,何苦來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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