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謝小姐花了2千1百萬陳先生買了士林一樓房子,和一旁空地加蓋建物,沒想到搬進兩年後,卻收到台北市政府寄來的「違建」通報拆除公文,謝小姐認為賣家陳先生隱匿賣屋資訊,訴請賠償569萬多元,不過最高法院認為,謝小姐事後有重蓋違建,已經和原屋主陳先生無關,所以判陳先生免賠,全案定讞。
謝小姐當初買位在台北市士林區福志路上的一樓房子,沒想到卻收到台北市政府寄來的違建拆除公文,讓她很措愕,當事人謝小姐:「他說我們這邊是違建,但當初合約書沒有寫清楚啊,怎麼能算到我們頭上。」謝小姐在民國97年5月向原屋主陳先生花了2100萬元,簽約買下這間權狀35坪房子,和前方這塊12坪空地加蓋建物,打算將這裡當辦公室使用,室內也放了一些辦公雜物,但這塊12坪空間政府認為是違建,要求拆除。
謝小姐質疑當初合約書雖然記載是違建,但民國83年前建造仍然可以使用,而原屋主陳先生卻刻意隱瞞,民國88年早已被建管單位查報拆除重建,氣的提告求償569萬,一審法官認為陳先生的確隱瞞判賠165萬,當事人謝小姐:「當初這些都是好好的,我根本沒有拆除改過,只有改牆面粉刷。」不過陳先生不滿向法院上訴,判決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雖然這間房子在民國88年,原屋主被建管單位拆除重蓋,但到謝小姐買屋前都沒有收到違建拆除通知,因此謝小姐後來重建與原屋主無關,所以判決原屋主免賠,全案定讞,而原屋主聯繫不上,無法取得回應,而謝小姐則認為司法不公,還會尋求其他管道,為自己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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