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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監視器抓誰尿尿 沒侵犯隱私因...仍判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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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 / 2021.1.10
張姓婦人和尹姓男子是同棟大樓鄰居,張婦發現住家門口被人尿尿,但大樓沒有逐棟逐層裝監視器,抓不到「尿襲者」,張婦因此自費在家門口安裝監視器蒐證,但對面鄰居尹男認為隱私權受侵犯,提告要求張婦拆除。高雄地院一審認定張婦沒有侵犯隱私,判她勝訴,不用拆監視器;二審合議庭認同張婦未侵犯鄰居隱私,但裝監視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改判須拆除監視器確定。
一、二審均認定未侵犯穩私
判決指出,張婦和尹男是高雄市一棟雙併大樓的同樓層住戶,住在中高樓層;日前張婦發覺家門口有人尿尿,但因為沒有監視器,不知道是誰尿的;張婦為了自保,在家門口裝上監視器蒐證。
監視器裝設後,除了能拍到張婦家門口,也能拍到電梯間走廊,尹男認為自己和親友從電梯出入時,會被張婦的監視器清楚拍下,隱私權受到侵犯,提告要求張婦拆除監視器,並訴請賠償1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雄地院鳳山簡易庭審理認為,監視器鏡頭是裝在張婦住處大門右上方,鏡頭僅可拍到張婦家門口和電梯口,沒有拍到尹男家的住所大門,而電梯口出入的情形算公開場合,不算「非公開之活動」,尹男主張自己被侵害非公開活動的個人隱私,沒有憑據,依此判尹男敗訴。
裝設需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尹男上訴,二審高雄地院合議庭認同一審未侵犯鄰居隱私的見解,但認為張婦裝監視器未經過社區3分之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已侵犯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身為區分所有權人之1的尹男有權要求張婦拆除,因此判拆。至於尹男請求1萬元精神慰撫金,二審也免賠,全案定讞。(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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