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 2021.1.11
「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一概不負保管責任。」每次去停車總會看到停車場入口有這個標語,但真的不用負責嗎?3年前一場大雨淹沒北市一個公寓地下停車場,兩個車主各求償百餘萬元,一人勝訴、一人敗訴。法界人士指出,停車場若有物業公司經營,根據消保法規定,物業公司若無相當安全維護就需負賠償責任。
李姓女子向北市松山區鄭姓停車格所有人承租車位,車位是由某物業公司代管;2017年6月大雨釀淹水,她的賓士車「泡湯」,以73萬元賤賣。她認為,物業公司每月向車位所有人收取管理費,對外攬客營業應維護安全、使停放車輛不受侵害,但業者卻沒堆疊沙包或提供防護,有過失,因此提告求償127萬。
法院認定當天強降雨屬天災,該物業公司經營收費停車場,營業時間派駐員工,李女是消保法中的「消費者」,業者平日沒放沙包或設排水閘門明顯違反「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判賠;但另一個車主告物業公司求償169萬卻敗訴,因為法院認定這名車主停的位置是私人停車位,非該公司業務範圍。
車內財物被偷 恐難求償
法界人士指出,停車問題最常被討論的就是該歸類為「租賃」或者「寄託」。2002年有車主不甘停在公有停車場的車內財物遭竊,狀告停管處求償12萬卻敗訴;法官認定,租賃契約已載明出租人不用對承租人的財物負保管責任,且停車月票載明「不負保管責任」,失主求償無據。
泊車被偷被刮 要負責任
至於寄託,例如將鑰匙交給泊車小弟代為停車,或停車時被要求要把鑰匙放在停車場櫃台,是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萬一車被偷或刮傷,停車場或泊車小弟就得負損害賠償責任。(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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