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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漏水有糾紛 深夜按門鈴擾鄰 婦判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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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 2021.1.5
邱姓婦人與鄰居有糾紛,不滿對方在公寓梯間架設監視器,長按鄰居家電鈴抗議。台北地院調查邱婦八次深夜或清晨按電鈴,二次白天按電鈴,最長十三秒、最短一秒,依強制罪判她拘役廿日,得易科罰金二萬元,但她犯後坦承,與鄰居調解成立當庭給付金錢,緩刑二年。可上訴。
六十歲邱婦與黃姓鄰居分別住公寓五樓、四樓,公寓十戶人家有三戶是邱家人所有;邱婦與黃因房屋漏水、噪音檢舉有糾紛,黃去年一月在住處大門上方裝設監視器蒐證。
檢方指控,黃裝監視器後,邱婦在梯間、公寓一樓大門外巷道喊黃姓鄰居名字「你教壞囝仔大小」、「勒索我們捏」,指摘黃裝設監視器是為勒索財物,並自去年一月十五日到廿一日,連續按黃家電鈴,黃提告。
檢方認為,睡眠是人類生活不可或缺生理歷程,擁有不被干擾的睡眠,是得正當合理行使並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強制罪不以直接施諸他人為必要,間接施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也成罪,將邱婦起訴。(聯合報)
註解:強制罪屬於刑法中的妨害自由罪章,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明文指出,透過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從事非義務之行為,或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行為,將會被認定為強制罪。 這意味著,強制罪的成立基於兩大要件: 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使其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行為人須具備迫使他人做出非義務行為或妨害其行使權力的主觀故意。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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