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錄自葉木超著作:仗議執言
台北○○社區在九十六年度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席竟然宣告當天所有討論過的議題全部無效,並隨即逕自離席,這樣的裁決對其他出席人有莫大的侵權,其他出席人認為權益受損,當然就會引發訟爭,主席被告後提出抗辯:「主席宣告後無人提出異議,故應以主席宣告為準。」這樣的抗辯你會認同嗎?當然不會吧!以下節錄臺北地方法院一則判決文作為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小字第4319號民事判決:
「被告復辯稱:○○公寓大廈九十六年度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結束前,主席楊○○最後宣告本次會議所有議題全部無效後即離席,此時無人提出異議,既然主席已宣告全部題議無效,依會議規範第五十六條規定,該次會議議題應屬無效等語。」…「查依會議規範第十七條規定:主席之任務如下:(一)依時宣布開會及散會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會議進行。(二)維持會場秩序,並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三)承認發言人地位。(四)接述動議。(五)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六)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七)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是主席在會議中關於議案表決時其任務係讓議案付諸表決,並僅得宣布表決結果(如同意若干票,反對若干票,表決結果通過或不通過),並無逕行宣告表決無效之權力。況且上開議案於主席楊○○離席前已表決完成,其結果為三十九票贊成,二十一票反對。而主席楊○○於離席後並未宣布散會,而由其他委員繼續主持會議,則在此情形下,該會議所表決之議案,自仍有其效力。本件被告此部分抗辯,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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