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OO:請問各位前輩,在本年度第2屆區權會議修訂社區規約有關管理委員相關條文通過後,需1年後,也就是第3屆區權會才能生效?請問有什麼依據呢?
乙OO:有關條文是什麼內容?這屆已選,下屆不能適用?合於常理報備主管機關我覺得沒什麼問題。
甲OO:修訂委員人數..原本17名,修成13名。
甲OO:我們公司長官說,在這次區權會修法,需要明年才能生效...但我詢問長官時,他又說不出所以然,只說規定就是如此....意思是....今年將17名委員改成13名委員,要在明年才能實施生效嗎?
乙OO:你們區大投票贊成,經主管機關報準,就明年生效啊!
甲OO:照你的意思是說,6月區大通過,經主管機關報準後明年生效!是依據什麼?
乙OO:依據你們區大會議,社區自治。
丙OO:因為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已將委員選舉的方式及名額已確定,所以要次年才能實施,除非在表決此一議題時有說明,如本議題通過由本屆開始實施,這樣才能依決議內容調整。
甲OO:請問前輩,那如果沒有說明的話,需等到明年才能實施?還是?
丙OO:如果沒說明,本次會議委員選舉就必需依照社區規約的委員名額來實施,新的做法就要下次才能實施。
丁OO:報區公所核備就生效了!除非是任期問題....
戊OO:1.通過後就生效。2.因為當初準備改選的行政是依原本規畫人數,建議是改規約的區大決議要加但書:下屆生效。3.若無附帶決議,則為立即生效,選舉17名立即減為13名。
以上對答乃擷取自臉書「總幹事聯誼會」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註解:
上面乙OO、丙OO、丁OO的答覆均有誤解,而戊OO不愧是TTQS 教育訓練講師,誠如他所說「若無附帶決議,通過後立即生效,選舉17名立即減為13名。」其實區權會議決議通過即視為規約已經修改,然為配合營建署一則錯誤的解釋文,最好順便多一個動作「修改規約」。(本人拙著再爆台灣議事亂象有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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