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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配偶代理沒委託書可以嗎?事後再補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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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擷取自台灣高等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
上訴人抗辯:住戶王貞玉、林瑞瑤、姚諭芳、陳義和、朱火生、李參春、葉俊志等7人(即附表序號49、32、102 、184 、183 、208、278,係屬夫妻間日常生活代理,其中林瑞瑤、陳義和、朱火生、李參春、葉俊志事後於原審審理中並由上訴人補具聲明書或出席委託書到院(原審卷第65頁至第80頁)。
惟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係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其召集運作關乎區分所有 權人全體之共同利益,其本難認屬於夫妻日常生活之代理範圍,且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已經明文規定「得以書面委託配偶…」代理出席,顯見委託配偶出席,仍應具備書面委託之要件,事後始提出書面證明其當時委託代理之意思,不僅在當時難以確定應否容許計入合法出席人數,事後欲確定當時合法代理與否,也將取決於區分所有權人事後之意願,其顯然與法律規定以「書面委託」之本旨有違,內政部94年6月28日台內營字第0000000000號、96年1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均同斯旨。
是以上住戶7人之代理出席,均應認屬無效,不應計入實際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另被上訴人列表住戶張貞貴、廖友正、楊秀吉(即附表序號、134 、145 、156之出席委託書亦係於原審審理中始由上訴人補提到院(原審卷第48頁至第50頁),同上說明理由,此部分之代理出席,亦應認為無效,不應計入實際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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