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爆台灣議事亂象」作者葉木超僅就書中第128頁內容分享之:
1、臉書有一位小姐在社團提問:「我們社區的所有權大會從九月三日舉行沒開成,一直拖到現已經過了三十幾天,都還沒要開第二次,條例不是說沒開成的話,應該隔二個禮拜內就要再開第二次嗎?」另一位好心又從事多年的保全公司副總經理參與答覆:「小姐您好!其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一定只能由管委會召集開會,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份的任何一人,連署一定法定人數,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也是能召開會議,並改選管理委員及進行議案討論!」以上的一問一答都有錯誤,正確答案又是什麼呢?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該小姐所說的,相隔二個禮拜內就要重新召集會議之規定。另,按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法令既規定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成員為召集人,並非任何住戶具備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並再連署一定人數,就以為可以自行召集會議,所以,除非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均已告解任,如果這個社區已經無召集人了,此時始可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產生召集人後,才可以召集合法的會議。
2、以下是好房網News記者蔡孟穎的一篇報導,該篇文章的蔡律師一樣疏忽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的是請求召集會議的「請求權」。
網友bangbang0503在PTT上發文說,他住在大約70戶的大樓內,管委會是原本的建商組成,但現在問題一籮筐,除了公帳款項模糊不清,管委會甚至沒經過住戶同意,就決定更換電梯系統,不料,更換系統的品質差,發生了電梯故障導致住戶受傷的意外。
他更表示,因為居住的社區小,沒有門禁卡,但警衛更換率高,曾經發現有一次整天都沒有人看守;不只如此,管委會甚至佔用公設,劃停車位出租給不是該大樓的住戶,造成出入人口複雜、大樓的安全性下降。
大大小小的問題,讓該名網友和其他住戶,氣的在住戶大會上跟管委會槓上,但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規定社區大樓決策公共議題時,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公告開會與決議。
律師蔡志雄建議,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可以先釐清被占用的區域產權是誰擁有,如果遇到住戶權益受損,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達開會人數標準,以書面載名召集目的及理由,就能透過會議表決事項,和是否更換管委會。
※上面的保全公司副總經理和大律師雖然只是小錯,卻恐造成會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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