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 2020.2.26〕
住在台中市豐原區一處住宅大樓的溫姓男子,常製造噪音聲響,讓上下樓層住戶難以忍受,其中3位住戶連署,並由住在溫男樓下的張姓住戶錄音向警方舉發,中市豐原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2000元,溫男向台中地院提出異議,他並解釋說,蒐證錄音中的水滴聲,是他上廁所聲音,其餘是走路、孫子放球具等聲響,這都是日常生活聲音,法官卻認為,這些聲音貫穿樓層,被樓下張姓住戶錄得,其他住戶也聽得到,已超出生活必要範圍,裁定駁回異議,全案確定。
裁定書指出,溫男住12樓,住溫男樓下11樓的張姓住戶,今年1月向警方舉發,員警訪查時,住溫男樓上的13樓住戶,以及住溫男樓下兩層的10樓住戶,也都向警方作證說,溫男常不定時發出小孩吼叫嬉戲聲、琴聲、大聲關門聲、傢俱桌椅搬動聲與敲打施工聲等,聲音大到導致他們晚上無法安心入睡,已影響生活安寧。
這3位住戶還拿出連署書,以及張姓住戶蒐證的錄音光碟給警方,錄音時間是去年12月10日至今年1月5日,多數聲響錄於清晨6至7時許,以及晚間9時許至10時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豐原警方對溫男裁罰2000元。
溫男向台中地院提出異議,由豐原簡易庭審理,他解釋說,被錄下的15段聲響中,有8段「水滴聲」等聲響,是他上廁所或走路,其餘的家具重擊聲、水瓢敲擊聲,深夜10時許的數段不明聲響,是他拉動椅子、洗澡,以及孫子擺放曲棍球具聲音。
溫男強調,上廁所、洗澡等,是日常生活必要行為,發出聲音亦屬正常,沒有影響公眾安寧,聲明撤銷處分,法官卻認為,社維法所指的噪音,是噪音管制法令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卻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溫男被錄到的聲響,足以被樓下張姓住戶錄得,另有兩名住戶也指證噪音擾人,顯示溫男製造的噪音,已達妨害附近住戶(特定多數人)安寧,駁回溫男異議,全案確定。(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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