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報導 / 2020.2.5
居住高雄前鎮區一處豪宅大樓社區的謝姓男子涉長期在屋內喧囂、停車場按喇叭飆速、更疑跟蹤住戶的恐怖行徑,被社區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遷離;不料謝持續滋擾,管委會再打官司要他強制出讓房屋所有權。一、二審雖判管委會敗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光靠勸阻及遷離已無法維護社區安寧,改判謝強制出讓所有權,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強制出讓,並不是無償出讓,謝姓男子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自行出讓,完成移轉登記手續,逾時則可由法院拍賣,他也會取得賣出的價金,沒有剝奪他財產。
管委會提告主張,謝姓男子住在社區4樓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卻從2013年11月起長期在屋內喧囂,在社區停車場內危險高速駕駛、任意鳴按喇叭,甚至疑持攻擊性武器及跟蹤住戶,種種行徑已對社區住戶造成身體、生命、財產威脅,管委會提告他強制遷離,法院於2015年3月判准。
不料謝姓男子非但沒搬還持續製造喧囂,反覆駕車高速進出停車場,更持斧頭劈砍安全梯扶手、逃生照明設備,管委會2015年6月27日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內部公約,決議謝強制出讓房屋,而再度提起訴訟。
謝姓男子辯稱,他雖在停車場開車的車速較快,並沒導致任何人受傷,且指控他凌晨砍壞扶手,沒錄到他手持斧頭,管委會也該舉證他有喧囂或狂按喇叭的行為;謝另指,他有合法財產權、也已被執行搬遷,要求他再出讓所有權根本不合理。
一、二審認為,該社區的2015年6月27日舉行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78戶出席有151戶同意謝姓男子強制出讓房地,不過當月底謝被強制遷離後,已不能進入停車場,即使假藉返回社區拿取信件的機會不斷按喇叭,能以勸導、報警處理或蒐證提告等方式制止,尚沒必要使出強制出讓的最後手段,判社區敗訴。
全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卻認為,社區多次勸阻謝姓男子都未改善,才訴請強制遷離,但審理期間,他持續有系爭滋擾、揮斧行徑,管委會於是做出強制出讓的決議,加上他搬走還藉拿信件回來滋擾,種種事件累積,足以認定若不強制他出讓房地,已無法達成維護住戶安全、社區安寧。(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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