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養寵物風氣盛行,不少人將毛小孩視為家人,但想同住一個屋簷下卻不容易,以租屋族來說,房東為了避免租屋處遭破壞,大多不喜歡租客帶寵物;萬萬沒想到的是,自己掏錢買房也得注意「毛小孩條款」,甚至有不少屋主在不清不楚下入住,才發現社區內禁止飼養寵物,因此引發爭議。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第23條「允許社區另訂規章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第16條也寫明「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也就是說,社區有權禁養寵物。
不過,「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規章」不能說訂就訂,通過門檻為2/3以上所有權人出席,且土地持分相加需占整體面積2/3以上,而出席人數中得達3/4以上同意,經決議後再送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才能成立規約。房產專家《賣厝阿明》建議,「因門檻頗高,尚未決議前,飼主可多參與社區會議,爭取寵物權益。」
若屋主在飼養寵物後,規約才通過成立,是否只能選擇搬家或送養?《賣厝阿明》表示,依照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此狀況不能以新規定禁止飼養;此外,住戶因為飼養寵物而遭到裁罰,則可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賣厝阿明》提醒,必須注意的是,一旦寵物不繫繩攻擊住戶,或是發出惡臭影響他人生活等,只要做出「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節重大」行為,妨礙社區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公共安全,社區內的所有權人可以發動「惡鄰條款」,訴請法院強制該飼主遷離住所,甚至拍賣其房屋。
事實上,立法院2016年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修正草案,朝向不准社區限制住戶禁養寵物修法,即使已通過初審,但迄今仍未完成三讀,建議帶著毛小孩買屋,得事先詢問社區是否有訂定「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規章」,避免事後糾紛。(蘋果地產 熊培瑄/台北報導 / 2020.1.27)
社區互聯網 葉木超 註解:文章提到「通過門檻為2/3以上所有權人出席,且土地持分相加需占整體面積2/3以上,而出席人數中得達3/4以上同意,經決議後再送地方主管機關報備,才能成立規約。」,這段話有欠正確,也有錯誤之處。
欠正確之處:就是忽略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還有一段「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有錯誤之處:就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並無要報備才能成立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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