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聞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 2020.1.6
通常房客向房東承租房子,房東須負責修繕及屋況維護,有民眾卻因租屋處的停車位漏水導致車損,因屬公共空間,不知該找房東或是管委會處理。專家指出,承租人即是住戶,如果公共設施有瑕疵,也有權找管委會處理,但若管委會置之不理,建議請房東代為協調,若房東因不願居中協調而導致損害,亦可能需負賠償責任。
林先生向房東承租有附車位的房子,日前因停車位上方多次漏水,要求管委會修繕無效,還導致汽車車頂烤漆汙損,怒向管委會求償。但管委會認為林先生只是房客,非房屋所有權人而不予理會,林先生轉要求房東負責,但房東稱地下停車場屬公共空間,漏水導致的損失應由管委會承擔,因此不願介入雙方糾紛,要林先生自行向管委會索賠。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指出,針對停車場漏水的問題,根據《民法》430條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通常房東須負責租賃物的修繕,但車位屬於租賃使用的公共範圍,房客除可請房東去要求管委會修繕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3條第8款規定,承租人就是住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樣有權要求管委會負責。
至於漏水導致車損的問題,劉韋德認為,因為管委會本來就有公共區域修繕與維護的責任,若漏水問題是因管委會維護不善所造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可要求管委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此外,劉韋德補充,若是房客向房東反映漏水問題,房東卻不予處理,也未代替房客與管委會協調,因此導致後續的車損,則房東也恐須負賠償責任,房客得向房東求償。(今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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