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 2019.9.28〕
從事租賃業的楊姓夫妻2016年底租屋在台中市南區某社區大樓,但行徑囂張,經常停到別人的停車格、亂曬衣服、威脅管理員等,履勸不聽,將近兩年社區住戶是忍無可忍,管委會決議訴請依惡鄰條款強制遷離,台中地院審理判決被告二人符合惡鄰條款應該遷離,該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楊姓夫妻2016年11月遷入南區某社區11樓居住,卻一再出現違反多項社區住戶規約及相關法令,多次勸導改善,拒絕遵守,窮凶惡極態度,對住戶、現場管理人員、管委會委員,經常大聲叫罵,或出言恐嚇,我行我素。
具該社區管會指出,被告遷入居住後,屢次停車占用他人車位,所有權人前來社區時,無法停車而向管理室反映,經管理中心多次勸導,或開勸導單,之後仍多次發生未改善,還於地下室違規超速、任意鳴放喇叭,社區住戶受到極大驚嚇,危害社區公共安全,前經多次被檢舉及開立勸導單制止均未改善,管委會已列管存查,並發函通知被告之屋主,請求其勸導被告遵守本社區住戶規約亦無效果。
去年10月該社區共124戶,有66人(占區分所有權人比例53.22%)出席,經出席人數45人同意(占區分所有權人比例68.18%),通過該社區規約第7條第3項第3款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表決門檻,決議訴請被告強制遷離。
被告否認惡行,辯稱我們家兩台車,我們自己有買一個車位,自己又租了一個車位,怎會停別人的車位?
法官表示,審酌被告違規行為從106年1月到107年10月間,逾3個月屢次勸導無效,仍未有改善之事實,而又經區分所有權人表決門檻,請求被告強制遷離有理,應該允許。
至於被告在頂樓曬被場曬私人衣物,雖有違規事實,但是有未改善並無相關資料;傷害其他住戶則是個人民刑事責任問題;違規於交誼廳烤肉,沒有是否改善的相關資料;辱罵物業管理人員,並未見違反住戶規約何條項,不是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這些理由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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