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大樓頂樓,房子從2年前出現漏水,管委會得知後每年花費3、5萬元修繕,最近水電師傅說須花費30萬元重做防水工程,管委會要我自己在年底區權會中提出,但社區共100多戶,頂樓住戶只有10幾戶,應不會通過,請問若管委會都不用負責,我是否可要求頂樓上鎖,所有住戶不得上頂樓?若有清洗水塔、檢查水錶等公共事務需求,都須通知我才能進入?
律師吳柏宏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大樓屋頂是由全體戶所共同使用,屬於該條所稱的「共用部分」,又同法第10條規定,屋頂即共有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等事項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所以所生的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而非由頂樓住戶支出。
因此,大樓屋頂漏水時,管理委員會有修繕的義務,且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如果管理委員會拒絕修繕,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訴請管理委員會履行修繕義務。
至於頂樓住戶如果將樓梯間的通道或是頂樓上鎖,使大樓住戶無法通行到屋頂平台,將造成災變時住戶無法逃生,此行為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得由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此外法院實務上許多刑事判決均認為,封鎖頂樓的行為,也構成《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蘋果即時 賴心瑩/採訪整理 /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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