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擾人!新竹縣竹北1棟有188戶的社區,其中1戶林姓女住戶及前夫讓人頭痛,林女不僅個性強悍曾打傷社區主委,還曾偷社區住戶資料等物品,甚至在屋內燒東西;前夫還在梯間尿尿臭死人。雖管委會曾決議要求改善,但林女置之不理,因此再開會決議強制林女遷離社區,事後管委會依惡鄰條款向法官提出強制遷離之訴。不過法官審理發現,雖林女違反社區規約,但管委會未給予被告3個月改善時間,於法不合,駁回管委會請求,林女免搬。
管委會表示,因住戶林女及前夫潘男行為脫序,不僅曾打傷社區主委、偷社區住戶資料、財務報表、移動監視器鏡頭、藉口機車遭偷賴在保全辦公室10小時,影響保全工作、夫妻酒後在屋內燒東西、梯間塗鴉、還在樓梯間小便,甚至亂檢舉委員導致被檢警調查,讓住戶苦不堪言。
管委會為了讓這對住戶搬離,引用惡鄰條例,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2017年1月間發函給林女要求改善行為遭拒收;管委會再於11月寄發開會通知給林女,並開會決議要求林女改善行為,並將結論公告於社區電梯。
林女隔日開玻璃門拿走文件,管委會2度公告並上鎖,但卻被林女拿工具撬開拿走公告,事後還控告管委會(不起訴)。管委會表示,林女12月就知道管委會決議,要求改善事項,但林女沒有改善誠意,反而告管委會,入監期間還寄信給社區主委,內容寫著「不得好死」、「不得善終」及「被車子輾死」恐嚇,無改善的之意。2018年6月間開所有權人大會,188戶共48出席,38票同意請法院強制林女搬離社區。
林女向法官表示,管委會不是由188戶住戶選出來的,沒有住戶的簽名,開會人數不足、票數不夠,社區有60戶出租,非住戶無權開會,且沒有公告管理委員,認為投票作假。
林女表示,管委會許多工程皆帳目不明,常常自行發包、維修,浪費資源且恐有圖利嫌疑,未經住戶同意也未張貼於布告欄,她曾向管委會申請財報表、會議紀錄,但管委會拒給,才拿走影印再貼回去。
林女表示,前主委臉沒受傷,是她故意將優碘塗在臉上,她也被住戶打傷眼睛及妨害自由,不讓她回家,而她前夫潘男燒東西警鈴都沒響起,況且潘男曾2次腦手術,因癲癇症發作才在梯間尿尿,不是故意的,這些事都未經被告同意就被貼在公布欄,管委會涉妨害秘密,她被管委會、委員霸凌、陷害而冤獄。而新任管委會是2018年7月上任,當時她在監獄服監,並沒有惡鄰行為。
法官認,我國參考他國住宅所有權法,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嚴重違反對他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導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得由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向法院請求;而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而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情形,應以住戶違反法令或規約而嚴重違反對其他區分所有人的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群居關係,並應考量有無逾越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經管委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經區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法官調查,被告林女2016年2月間曾偷走住戶資料表,被判拘役20日;她曾在社區牆上塗寫,其前夫更曾在屋內燒東西,在梯間尿尿,被告確違反社區規約、法令行為多次,嚴重違反對他區分所有權人的義務,已致無法維持共同群居關係。
被告林女與管委會或住戶興訟,造成管委會訟累,難以認定被告有違反對其他所有權人義務。同時管委會未能舉證林女經敦促改善後,還有違反法令或規約的事實,因此難以認定林女有「曾由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的情事,因此管委會訴請被告遷離於法不合,駁回原告請求。(蘋果即時 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 2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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