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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電? 管委會不准逃生梯間開燈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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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的社區大樓有16層樓高,社區逃生梯樓梯間沒對外窗,社區主委也不准住戶開逃生梯電燈,還一再恐嚇說,開燈是浪費電費,請問社區主委有權不准住戶開逃生梯樓梯間電燈嗎?我可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茂揚法律事務所李茂增律師答:
依照讀者問題,此逃生梯應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所規定的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此處配備的電燈應該如何使用,有下述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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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若該電燈屬於緊急照明設備,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規定,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若此電燈在讀者居住的大樓建築設計上屬緊急照明設備,則依法應隨時開啟此電燈。
第二,若該電燈不是緊急照明設備,依同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條規定,建築物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另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條之2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再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條之1、第116條之2也有規定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公共空間,應依法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
所以,即使該電燈不是緊急照明設備,但為了大樓住戶的生命身體健康平安,建議還是隨時開啟大樓樓梯間或安全梯間的電燈。
如果大樓樓梯間因為未開電燈,樓梯間昏暗,導致行經的住戶不慎失足受傷,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此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管委會主委甚至有可能涉犯《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為避免住戶受傷,建議仍應隨時開啟電燈,保持樓梯間照明充足。(蘋果即時 王吟芳/採訪整理 / 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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