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在台中台灣大道四段一處社區,區內租屋族很多,部分1房1廳房型的屋主,因未加裝排油設備,導致住戶煮食、料理食物時會將玄關大門打開,讓油煙排到公用區域,油煙還常隨風飄進某些固定住戶家中,但對方卻屢勸不聽,請問我可如何主張法律權益?
宣晨法律事務所 李嘉耿律師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同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的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
依照上述規定,原則上各屋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房屋,但是「自由」也是有限制,就是不能妨害建築物的正常使用,或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既然部分屋主的排煙問題已經違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就不能辯稱是個人使用房屋的權利。
另外,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的行為,社區部分屋主未加裝排油設備,將油煙排放至公用區域的行為,即違反該條例規定。
根據同條例第47條,住戶違反相關規定時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因此,對於部分屋主排放油煙的行為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建議讀者可蒐集屋主未裝排油設備、煮食料理食物時打開玄關大門等相關證據,向社區管委會反應請屋主改善,若仍無法處理可向環保局提出檢舉,由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勸導或裁罰。(蘋果即時 許淑惠/採訪整理/201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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