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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執意改變公共空間照明設備 沒成立管委會要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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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的公寓沒管委會,但4樓住戶為省電,未經全體住戶同意,就在公共空間1、2樓裝設自動感應燈,現在只要沒人經過該處,公共空間就會是黑暗狀態,該住戶無法溝通,我也沒其他溝通管道可解決,想請問該住戶是否有觸法?
律師吳柏宏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的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仍應依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因此,相關照明爭議問題,可以透過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及成立管理委員會的方式,以多數決來決定照明的方式。
然而,因舊公寓往往難以召開區分所有人會議,如果無法順利召開會議,或是無人願意召開,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且在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此後,如區分所有權人仍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各別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蘋果即時 賴心瑩/採訪整理/2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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