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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換電梯 1、2樓沒搭可以不分擔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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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姓讀者來信問:
我住在屋齡30多年大樓,因電梯老舊,住戶們最近決議汰換電梯,但1、2樓住戶卻說他們沒在用電梯不要出錢,請問若有住戶不出錢,也不簽切結書,未來會有法律爭議?若未來他們要用,是否可要求補繳這筆費用?
宣晨法律事務所李嘉耿律師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5款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因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另做專用部分使用,電梯的使用空間即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不可約定為專用部分的共用部分。
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針對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才能決定如何處理,至於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因此,電梯設備的汰換既然是屬於社區共用部份,1、2樓住戶即不能主張沒有使用不出錢,建議讀者請社區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電梯汰換」列為議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電梯汰換」的費用,就可由公共基金支付,若公共基金不足即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倘使已經決議所有住戶必須按應有的比例分擔費用,但是1、2樓住戶仍不出錢,依該條例第21條規定,當積欠的費用已經達到相當金額,可請社區管委會催告給付應分擔的費用,若在期限後仍不給付,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請求1、2樓住戶給付應繳的金額及遲延利息,以解決紛爭。(蘋果即時 許淑惠/採訪整理 / 201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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