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2014年建商交屋後,遷入目前居住大樓的2樓;2017年6月,因為社區污水排放主幹阻塞,造成污水倒灌入家中浴室,管委會因某些委員認為此屬個人住戶問題,拒絕支付該筆疏通費用。同年12月再次發生污水倒灌,這次從社區主幹的清潔維護孔,可以確認問題是主幹阻塞造成,但似乎只有我這戶發生問題。請問我可否向管委會求償第一次的疏通費用?是否可向建商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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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志寧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因此,若公寓大廈的污水排放管若屬於大廈共用部分,原則上應由社區管委會負責修繕,費用可由社區公共基金,或是社區個別約定費用支付。
如果因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疏通污水排放管,住戶可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與《民法》第227條第1項債務不履行等規定,向社區管委會請求因修繕污水排放管的費用,如果因為污水排放管堵塞而造成住戶額外損害,住戶也一併可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建商責任部分,則需要去認定污水排放管的阻塞,是否因為當初建商在修建房屋時便遺留下的瑕疵,如果確實是,住戶仍得依「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向建商請求減價或損害賠償,但同時須注意這些請求都有時效上的限制。(蘋果即時 孫友廉/採訪整理 / 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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