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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一罵人不構成公然侮辱,可以求償也可能犯這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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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因在網拍上跟賣家產生糾紛,雙方皆有衝動地方,但在公開平台上尚未口出惡言。不過,賣家私底下使用一對一通訊軟體回應我,內容不甚好聽,有提到「我是什麼東西」、「靠腰靠杯」,還有講詛咒我父母去死之類的話。我上網查詢一下,私下通訊不算公然侮辱,似乎只觸犯《民法》,但這樣是否還觸犯其他法律呢?
律師吳俊儒答:
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照讀者說法,對方在私下一對一的通訊軟體內有侮辱讀者人格的情事,雖未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但仍侵害讀者的人格權,讀者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前述法條的規定,向對方請求人格權遭受侵害的賠償。
另外《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若對方於通訊過程中曾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恐嚇、脅迫等方式對讀者進行惡害通知,致使讀者心生畏懼,雖不是用公開方式為之,但對方仍可能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蘋果即時 鄧玉瑩/採訪整理 / 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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