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的社區分兩個區,兩區的社區公基金是分開管理,我住的區多數住戶嫌麻煩不想輪任委員,認定我是家庭主婦有空,強制我義務做主委丶財委及開門收包裹管理員。請問住戶是否違法?若大家拒繳管理費要我全額負擔,我該如何自保?
律師陳志寧答:
關於擔任主任委員部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此規定,住戶間選任主任委員之程序是否合法,應視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社區規約而定,但無論選任程序是否合法,並無強迫他人擔任主任委員或其他社區幹部的道理。如果當選人無意擔任主任委員等職務,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至社區管理委員會,表達辭職的意思,此信件送達管理委員會時,便產生辭職效力。
關於住戶拒絕繳納管理費部分,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此基金本應由社區住戶共同分擔,如住戶拒絕繳納,依據同法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依此規定,管理委員會可定相當期限請住戶補繳管理費,若住戶仍拒絕繳納,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藉此請求住戶繳納管理費。(蘋果即時 游仁汶/採訪整理 / 201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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