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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不具名的讀者問:
我是租屋族,因為2樓屋主家裡有漏水問題,控告3樓屋主,以及3樓房客(也就是我),導致我要出庭。由於房子所有權不是我,就算要賠償也是屋主賠,造成我必須請假很不方便。請問我可以主張什麼權益嗎?如果官司拖很久,我不想跟他們一直耗下去。
律師陳建州答:
有關公寓、大廈漏水所生糾紛,近年來層出不窮,一般而言,法院在判斷應由何人就漏水原因負責,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定,其中該條例第10條有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法官通常會用此法條,作為責任劃分依據。
通常法院法官不具有水利、建築之專業知識,所以多會在訴訟進行中,囑託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出具鑑定報告,以釐清漏水的發生原因。
就本件而言,讀者並非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若自認並無法律上責任,由於民事訴訟並無強制當事人必須到庭參與,讀者可以就本案的意見,以書狀方式整理撰寫清楚,並呈至法院,承審法官自能明瞭讀者就本案的意見為何,讀者也毋庸每次開庭皆親到現場。
若讀者仍覺得不夠踏實,由於法院在審理房屋漏水案件,多會參考技師作出之鑑定報告結論,所以建議讀者也可以等到鑑定報告作成之後,再向法院聲請閱卷,以明瞭漏水原因是否與自己有關,再決定是否須親自到庭陳述意見。(蘋果即時 賴心瑩/採訪整理 / 20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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