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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住戶有騎樓所有權 可擺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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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住5層樓公寓的1、2樓,經確認房屋權狀,我們有騎樓使用權,因家中是做玻璃生意,騎樓有擺放工作桌,但不會阻擋到行人通行,且已擺放30多年,現在卻被鄰居三番兩次檢舉,請問我們是否能在不干擾路人行走的情況,伸張騎樓使用權呢?
律師陳玫儒、毛鈺棻答:
一般騎樓所在土地是私人土地,所有權原則上是屬於建物所有人的,公寓大廈的一樓騎樓,在建物登記上登記為建物的一部份,屬於全棟住戶共有。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騎樓必須用作「供公眾或行人通行」的道路或人行道,《民法》第765條也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也就是說,騎樓使用權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形成一種「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讀者若擺放工作桌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恐遭到主管機關裁罰,不可不慎。(蘋果即時 王吟芳/採訪整理 / 201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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