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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漏水 管委會可要求住戶先拆天花板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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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在大廈頂樓,2年前因屋頂漏水請管委會處理,結果拖很久請人修繕,導致天花板已腐蝕掉漆,最近屋頂又漏水了,大廈管委會總幹事竟然要我自己先拆天花板,大廈才要處理漏水問題?請問這樣合理嗎?我該如何自救?
律師陳建州答:
有關公寓、大廈漏水所生糾紛,近年來層出不窮,一般而言,法院在判斷應由何人就漏水原因負責,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該條例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作為責任劃分依據。
就本件而言,屋頂屬共用部分,本來就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管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沒有權利,去要求讀者先自行拆天花板,管委會才肯處理漏水問題的道理。
法律程序上,讀者可逕向法院對管理委員會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管理委員會應將屋頂修繕到不會漏水的程度,但為避免法律訴訟程序曠日費時,影響到讀者的居住品質,建議讀者也可先請專業人員到場修繕後,將相關單據、照片資料留存作為證據,再到法院對管理委員會提出請求代墊修繕費用的民事訴訟。(蘋果即時 賴心瑩/採訪整理 / 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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