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Yi-Ting問:
我是今年社區管委會的委員,這個月剛好有保全招標一事,據我所知,管委會有決定事項金額10萬元的上限,本社區每個月的保全金額都至少17萬以上,想請教,保全招標可由管委會自行投票決定嗎?還是應該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定?若管委會有權執行招標事宜,是否要在社區佈告欄公告?
駱融法律事務所 律師張洛洋答:
依現行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9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所以,讀者所陳述的決定事項有上限金額10萬元的限制,應是指該條文的規定。而這條文是有關於工程部分的限制。至於社區保全是屬於管理服務人,有關於管理服務人的委任、僱傭,自然就不會受到這個規範的限制。
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款也有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所以,社區保全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管理服務人,他的委任、僱傭及監督,本來就是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如果社區規約沒有針此事有特別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沒有就這件事作出其他決議的話,則管理委員會可自行投票決定。
至於招標事宜,並未限制要在社區佈告欄上公告,但為公平起見,也為避免瓜田李下的嫌疑,實務上,一般都會將招標相關事宜公告在社區的公布欄,或是公布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蘋果即時 許淑惠/採訪整理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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