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於前年5月買房子,這社區有22年了,交易後2個月交屋,交屋後聽說只要新住戶都需繳交1萬元的基金(這費用房仲沒提),詢問當時的管理員說「現在不收了,很久沒收了。」去年社區換新的管理公司,又看到社區公告說要追繳新住戶1萬元費用,如果是繼承和贈與就不需繳,請問我們真的需要繳嗎?
律師李奇哲答:
公寓大廈為支付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應設置公共基金,該公共基金主要來源之一,就是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繳納,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強制定出公共基金收費標準,是授權委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決議方式決定,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由此可知,該條文屬強制規定,也就是指公共基金的權利,當然隨區分所有權的移轉而移轉,縱使區分所有人會議能決議區分所有權人繳納公共基金事項,但決議內容仍不得違反上開規定。
若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新承購戶的區分所有權人一律需繳交管理基金1萬元,不論購買房屋的區分所有權人前手是否已繳納,新承購戶的區分所有權人都不得主張前手已繳納、所以不再繳錢,此種規定顯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的強制規定,且屬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的決議,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權利濫用。
因此,在區分所有權人的前手已繳納1萬元公共基金的情形下,規定新承購戶的區分所有權人應再繳納1萬元管理基金者,應屬無效規定,讀者無須繳納。(蘋果即時 游仁汶/採訪整理 /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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