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的公寓有5戶,最近有戶因一封掛號信招領嫌麻煩,要求聘僱管理員,但那戶已委託信義房屋出售,現在才發起聘僱管理員甚至更新電梯,似乎有為他增加出售價值嫌疑,但目前已有3戶同意聘僱,請問是否有法源依據應順從分擔管理員費用?以前聘僱管理員的經驗非常差,有人整天沒事發呆練毛筆,或看人家下棋串門子,若當職期間因自身健康因素死亡,家屬提告大樓住戶如何防範?
律師陳玫儒答:
假設讀者住的公寓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建議讀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是否聘僱管理員,由區分所有權人決定是否要聘請管理員,以及聘請管理員的名單,是否符合區分所有權人需求以及標準,例如管理員薪資、管理員工作內容、管理員工作時間等。一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後,讀者必須遵守決議內容。
至於表決方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假設讀者住的公寓並未成立管委會,建議讀者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先行推選管理負責人再由會議方式決定是否聘請管理員。
由管委會與管理員間成立勞雇契約,管委會得檢附《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或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若管委會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工時以及輪班時間問題,縱使家屬提告,管委會亦無庸負責。
另外與管理員成立之勞雇契約內,可載明管理員應盡職務內容,若有違反則得依該契約約定及《勞基法》第11條到13條規定予以解僱,防止管理員有怠忽職守的問題。(蘋果即時 王吟芳/採訪整理 /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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