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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群組有人發問:「請教各位大大,某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臨時動議,有區分所有權人動議,卻遭會議主席拒絕受理,請教各位大大以下之案例,其會議主席做如此裁示正確嗎?該動議人又該如何尋求救濟呢?」動議如下:
●動議:社區公共汽車車位應於每年區權會議進行抽籤作業。
●說明:由於社區公共車位(七十四車位)未規定租賃期限,已登記候位待承租者,已苦等將近三年了,但仍然還停留於等候承租者之第三十七位,如依此制度等候,或許再等三年都還排不到,所以提案呈請區權會議研議之。
可惜這則「動議」的命運真悽慘,會議主席竟以【重大議題】應列入會議通知單之「議題討論」項下為之,所以「臨時動議」無法受理。提案人因此憤而離席,致使場面極為不和諧。
有位台北資深物管幹部答覆:「個人觀點,主席的裁示沒有不對的地方,事關車位承租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本來就該在正式議題中提出討論。」而另一位台中資深總幹事則答覆:「社區沒有訂議事規則,而《會議規範》也淪為教科書的等級,談有附議或沒有附議來做界定,一定不會被不同意見的住戶所認同,『於法無據』而已,我們管理公司的角色就是以主席為責任的承擔者,不要去扮演仲裁者的角色。本案一看就知道,這是既得利益者的手法,不介入吧!」
其實,這位台北資深物管幹部的答覆是錯誤的,而另一位台中資深總幹事說的「談有附議或沒有附議來做界定」,這句話是多餘的,上面發問者的動議之後並未發生「附議」的問題,因為主席早已擅權獨斷,根本未依照《會議規範》第三十二條規定徵求「附議」,所以哪來的「談有附議或沒有附議來做界定」?至於《會議規範》是否淪為教科書等級?是否真的「於法無據」呢?這有待筆者提出條文規定來答覆:
一、無法律規定不能為之,此乃「法律保留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只規定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以其他任何議題都可以在「臨時動議」提出,即使像「規約訂定或修改」等【重大議題】,都可以在「臨時動議」時提出,那「車位每年抽籤」的動議案又算得了什麼呢?
二、上面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應該「於法有據」了吧!再看《會議規範》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得於會議程序中以動議方式提出經「附議」後即告成立,初不限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原定議案,召集開會之書面通知僅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並未規定開會時除原定之提議事項外不許為其他事項臨時動議(詳參下面一則最高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162號判例)。特別強調:判例與判決不一樣,判例其效力與法律相等。
上面案例的當事人為何要「憤而離席」,致使場面極為不和諧呢?為什麼?有沒有人願意嚴肅面對?既知此案例涉及既得利益者,當事人說:「苦等將近三年了,但仍然還停留於等候承租者之第三十七位。」代表至少有三十七人要被不公不義的決議所犧牲,這情何以堪啊?為何一定要苦主經由冗長的訴訟程序救濟呢?因此,社區委員與物管人員的「再學習」真的很重要,尤其是「職業」總幹事,要充實自己、投資自己,讓社區管委會都能以「議事顧問」敬重總幹事,有一本暢銷書「有錢人怎麼想的」作者哈福艾克曾說,最危險的字眼就是:「I know that」,人因自滿而裝不下新知識,所以才會有「滿招損」的說法。
●最高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162號判例:
台中市北區合作社第九屆理事,於五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舉行首次臨時社員代表大會時,遭社員代表李○○提出臨時動議,主張罷免該屆理事乙案,最高行政法院57年判字第162號判例理由書記載:「依照內政部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公佈施(試)行之《會議規範》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得於會議程序中以動議方式提出經附議後即告成立,初不限於代表大會所原定議案,《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條僅規定召集開會之書面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並未規定開會時除原定之提議事項外不許為其他事項臨時動議。……」
●台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查公司法及被上訴人(○○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於臨時動議之提案程序,均未為規定。內政部所公布之《會議規範》,雖不具法律效力,然其所規定之議事程序,已為開會程序之習慣。是關於被上訴人股東會之議事程序,除其股東會議事規則或《公司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均有內政部所公布《會議規範》之適用。
以上均認為《會議規範》有其適用之處,另,吳庚大法官亦曾指出:「至於形式上為職權命令實質則屬對多數人民就一般事項所為抽象規定,並直接對外生效之命令,應不問其使用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名稱與否,若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其合法性即屬存疑,惟依釋字第三六七、四四三號等諸多相關解釋,若職權命令僅限於執行法律有關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則尚非法所不許。」所以,《會議規範》應屬於執行《公司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人民團體法》……等法律有關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的職權命令,至其所規定之議事程序,亦已為開會程序之習慣,除各法或另自訂議事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外,均有內政部所公布《會議規範》之適用,這亦是筆者長久以來一貫的看法。
以上文章摘錄自葉木超第三本著作「再爆台灣議事亂象」,敬請點閱參酌。
作者的其他「議學」著作如下:
『社區經營必備的三本著作』:
● 仗議執言
● 驚爆台灣議事醜聞
● 再爆台灣議事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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