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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收發包裹疏失 物管人員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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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社區管委會簽約的物管公司,已第3次在包裹服務上造成我的損失和不便,我是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向管委會確認,與物業公司的簽約裡有無罰則?我是否能向管委會提告?我是區分所有權人,對象應該是告管委會管理不彰吧?我該用哪一條法律來告管委會?
律師黃匡麒答:
社區的管理委員會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以及管理、維護公寓大廈等工作而設,所以有權收支、保管及運用社區的公共基金。相對地,也要負起社區共有、共用及附屬設施的點收、保管,以及公寓大廈和周圍的安全及環境維護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因此,若物管公司有違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等失職情形,管委會即應依其與物管公司之合約執行罰則,或其他監督行為,以盡管委會監督管理服務人的職責。
若管委會沒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區分所有權人可依同法第48條第4款、第59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裁罰,或主張管委會失職的相關民事責任。
然而,若管委會已很盡責維護社區事務、沒有失職之處,或是損害輕微,則不見得需要以檢舉或提告的方式處理,可先利用鄉鎮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調出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實在談不攏,再上法院也不遲。(蘋果即時 游仁汶/採訪整理 / 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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