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 2018.10.30
邱男去年委託仲介商莊男代為出售房屋,委託銷售價格為560萬元,未料邱的房子實際價格應為750萬至780萬元間,莊即勾結黃女,由黃女出面以568萬購屋,暗中再以750萬賣給康男,事後莊男誤傳資金分配統計分配表,才知房子高價賣出,台中地院今天依背信罪將莊男判刑6月、判黃女4月。
判決書指出,邱男經由親友介紹認識莊男(58歲),去年年2月9日與莊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委託莊臣出售其名下所有坐落中市后里區后豐段土地及建物,委託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去年5 月10日止,委託 銷售價格為560萬元,並約定服務報酬以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4計算,如逾委售價格亦屬莊之服務報酬。
同一期間,住商不動產台中后里中科加盟店傅姓經紀人員得悉邱男有意出售房地,其認係可賣物件,遂積極聯絡邱漢忠表明仲介之意;莊經由邱取得與傅聯繫並與之相約商談售屋之事,經傅分析而得知本案房地當時客觀價值達750 萬元至780 萬元,遂將本案房地委由住商不動產公司銷售,委託期間為去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20日,並要求傅勿與邱聯絡,而全權由處理。
莊因本案房地之客觀交易價格遠高於邱委售價額560萬元,與其前女友黃女(47歲)為賺取高額價差,先由莊隱瞞邱本案房地行情價格,又因傅於同年2月20日以前,已覓得出價680萬元、730萬元之買家。
莊並經傅與買家見面、斡旋,雙方就買賣價金並曾達成720萬元成交共識,惟因莊臣要求前期款要以現金支付等付款條件未合致而未果 。
莊隱瞞前情,同月21日安排黃女與邱見面,向邱誆稱黃女為買家且願出價568萬元,使邱收受黃交付的20萬元定金,並與黃簽訂「訂金收據」,約定價金為568萬元。
莊旋於年2月24日,經傅居間,以邱代理人身分與買家康男簽定買賣契約,以750萬元將房地出售予康男。莊、黃為避免日後無法順利取得價差,莊遂請求康同意賣方自價金履約保證專戶動用150萬元,經 康同意後,於3月22日出款150萬元至證人邱的帳戶內。
莊、黃則向邱佯稱該款項係供修繕房屋使用,要求邱提領100萬元交付黃,邱遂依指示由黃女陪同前往提領該150萬元,並將其中100萬元交予黃,黃則分潤50萬元給莊。
惟事後邱收到莊在LI NE上誤傳之「后里案資金分配統計結算表」照片,並向王姓代書等人求證後,驚悉莊、黃以750萬元售屋,而欲從中賺取價差,使邱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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