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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議決議提高店面管理費 認為不合理可拒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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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本人擁有一個一樓店面20多年,因為根本沒使用過大樓的公共設施及公共服務,所以從建設公司開始的管理委員會就決定,店面收每坪70元的管理費就好,其他樓層則收每坪120元的管理費。相安無事的過了廿多年,最近區分所有人會議卻同意一樓店面同樣繳交120元管理費的決議。本人想不繳多出的金額,等待管委會的存證信函上法院,不知可行否?
律師李善植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實務上所謂的管理費即是這種修繕、管理、維護費用。
因此若區分所有會議或規約已經另有訂定時,區分所有權人就應當受到拘束。但是由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經由多數決作成的決議,與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的權益發生衝突時,是否用藉由多數決方式,造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的分擔決議或約定,應當要有充分理由,才能符合「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的原則。而且如果這項新決議是以損害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基於公平正義的道德倫理,法院應是可以加以審查的。
所以,若你認為繳交每坪120元的管理費真的不合理,可依《民法》第799條之1條第3項規定,認為區分所有會議的內容與規約情形顯失公平,請求法院撤銷。至於是否顯失公平,這就屬於法院就事實認定的範疇了。(鄧玉瑩/採訪整理 / 20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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