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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塔害地板泡水 可以要求管委會負擔全額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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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近日因爲管委會修理水塔,造成水流回沖2樓使我家的地板泡水損壞,我家屋齡近10年,已請廠商估價,但管委會說因地板不是新的,不會全額負擔,要雙方分擔,這樣合理嗎?我該如何向管委會請求全額陪償?如果要雙方分擔,要怎樣分擔的比例才合理?
律師陳鼎駿答: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如讀者可證明所稱「係因管委會修理水塔而造成水流回沖」,即可主張房屋漏水,是因大樓水塔修繕工程有瑕疵所致,而水塔如為大樓所共用,管委會依法即應就大樓屋頂防水工程缺失部分負修繕之責,即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另如漏水導致家具、地板受損部分,法院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規定,計算家具、地板等折舊,但絕非其可拒絕賠償。讀者可請廠商估價時,一併把工錢、材料錢分開計算,因工錢本質上沒有折舊的問題。(蘋果即時 游仁汶/採訪整理 / 201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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