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隔壁是一家生意不錯的餐廳,時常有客人將汽車、機車停放在我家門口,造成我出入不便,跟餐廳反映也不見任何效果,有時甚至因空間不夠直接將桌椅搬到我家門口設席。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請問我能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徐崧博律師、劉威宏律師答:
騎樓即俗稱的「亭仔腳」,通常在建物登記上是屬於附屬部分,所有權仍是屬於建物的所有權人所有。
而《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以若建物之騎樓若遭人無權佔用,騎樓之所有權人,無論是單獨所有騎樓產權的一樓屋主,或是共有騎樓產權的住戶,均得請求排除之。
因此讀者可依上述《民法》規定,向佔用騎樓之餐廳主張排除妨害,不得再佔用住家門口的騎樓進行設席。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3款之規定,騎樓之性質為供公眾或行人通行之道路或人行道,若本案中之餐廳有設席妨礙交通的情形,自可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依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另外,若有前來用餐的客人將汽機車停放在讀者家門口,造成讀者出入不便,也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依同條例第55條、第56條得處以最高1200元罰鍰。(蘋果即時 王吟芳/採訪整理 / 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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