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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吸毒戶 規約可以加收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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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請問大樓有吸毒戶,是否可以在住戶大會規定,凡被抓獲的吸毒住戶,每月需加收一萬元管理費,直到吸毒戶搬出為止,多收的管理費一半補償該棟住戶,這樣的規約是否有抵觸法律?
律師張洛洋答:
公寓大廈的管理費收取依據,在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區分所有權人為公寓大廈或是社區的成員,其管理、使用共有的設施,自然應該要尊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意見,也就是說,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管理費用之負擔,依私法自治原則,原則上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維護費用,並由管理委員會保管運用支付。
因此,關於管理費的收取,本應依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然而,社區大樓如果打算另外對吸毒住戶加收1萬元之管理費,收取數額的多寡屬於區分所有權人自治決議的事項,除非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全體住戶會議決議通過具有效力。
如果住戶認為對吸毒者加收管理費規定不合理,可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議修改住戶規約,若無法獲支持,又認為該規定顯失公平,只能透過訴訟交由法院裁定。(蘋果即時 許淑惠/採訪整理 / 201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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