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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蘋果】規約可以規定租客不准用社區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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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anita問:
如果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經由多數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房屋分租租客不得使用公設,是否牴觸法律?我可以去營建署申訴此份規約無效嗎?因我們社區不准我的租客(一些國外的留學生)使用公設,我覺得非常不合理,需要律師的解答。
律師張繼文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但書及第23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公設屬於共用部分,其使用方式可以以規約規定。
但《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也規定,規約之內容就共有部分之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另《民法》第820條第2項也規定,共有人以多數決就共有物之管理方式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因此,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之規約,的確可以就包含租客等住戶使用公設之方式為規範,但是決議房屋之分租租客一律不得使用公設,並非基於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也不是依據公設的使用目的、使用者付費等公平原則所規定之管理方式,應該已違反前述《民法》等規定。
因此,區分所有權人除了向營建署申訴外,建議還可依據《民法》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規約。(蘋果即時 李奕緯/採訪整理 /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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