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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漏水 管委會決議頂樓住戶付1/3修繕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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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JOY吳問:
我住在20年的大樓社區頂樓,社區分為7棟,最近某棟頂樓發生非住戶責任的漏水,管委會開會表決,第一次投票時,過半贊成管委會全額支付,此時管委會說社區電梯老舊須修繕,管理費只有4百多萬,恐不敷支出,若漏水費用由管委會全額支出,每戶恐得再繳2至3萬元甚至更多,主委提議由管委會出2 / 3,頂樓住戶出1 / 3,此表決又過半而形成決議。請問,這決議成立嗎?有無瑕疵?
律師劉振珷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頂樓平台應屬社區住戶共用部分,而該部分的漏水修繕費用,除非漏水原因出於某個住戶,否則費用支出,應由管委會的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此案例中,倘若社區大會藉由投票決議由頂樓住戶負擔1 / 3,其餘再由公共基金支付,則此一決議內容將有違背法令規定而無效的情形,讀者可向法院提請確認決議無效的民事訴訟。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30、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須由具備合法召集權人召開、遵守會議通知以及決議方法,倘若讀者經比對規約及法令的規定後,發現會議中有程序、方法不合法的情形,亦須當場表明異議,也可依《民法》第56條的規定,在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的民事訴訟。(蘋果即時 孫友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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