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21:15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王姓房東去年發現游姓房客拖欠房租、將天花板打洞,搬家後留下滿地垃圾,氣不過向媒體投訴,卻被游依妨害名譽罪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王讓游背負「惡房客」負面評價,且游非公眾人物,此事屬於「私德」,判王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王3年前以每月3萬5000元價碼,將房子出租給游使用,租賃期滿後,他發現環境髒亂,堆滿不少廢棄物,去年初向媒體投訴,直指游霸占2個月多不搬走,還積欠4萬元房租未繳,除將天花板打洞,搬走後留下滿地垃圾,嗆聲「不讓你好過」。
游事後向法院提告,認為自身名譽受損。游向法院指出,他租屋開店,在租約到期前房東通知不再續租,他需要時間找其他營業場所,但房東要得很急,他便在今年初將鑰匙放在信箱,歸還給房東,事隔一周卻接到記者來電詢問,報導一出,親朋好友陸續打電話來揶揄。
王坦承向媒體投訴,但供稱「我講的話都是事實」,因為游租約到期仍不搬走,又見房子被破壞,才會投訴媒體,他是希望不要有下一個房東受害,此和公眾利益相關,且他也主動要求媒體遮掩個資。
法官認為,王接受多名記者採訪,顯然有散布意圖,縱使王要求報導隱匿個資,但以現今網路資訊發達程度,大眾可輕易從報導中的關鍵字指認出游的身分。
判決指出,游並非公眾人物,此事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是「私德」領域並非公共議題,王卻讓游背負「惡房客」的負面評價。法官認為,媒體報導的租屋糾紛,多以職業房東無端扣住房客的租金,具有集團性、反覆性,和此件一次性、私人的糾紛不同,依誹謗罪判王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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