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準備出門上班時,遇地下停車場閘門發生故障,影響出入問題,導致當日上班遲到,並請公司開立遲到扣薪損失證明,向管委會主委提出損害賠償,至今未得到回應。請問我能依據哪條法規行文給管委會及主管機關報備?該閘門不定時故障,2年多前陸續有住戶反映過,至今管委會遲遲未處理,該怎麼辦?
律師許文鐘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第11條規定,所謂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如果修繕費是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事由,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至於公寓大廈的「地下停車場之閘門」是屬於共用部分,除可歸責於特定住戶或其他第三人,否則應由管委會負修繕責任,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一般修繕原則上由管委會自行決議即可,除非是重大修繕始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讀者這件案例,對於管委會未盡修繕義務導致讀者所受遲到扣薪的損失,讀者自得依法向管委會求償。另外,停車場閘門故障部分,如果管委會置之不理,讀者可先提存證信函催告管委會在一定期間履行義務,經催告後管委會仍不履行修繕義務者,住戶可自行僱工修繕,再提告請求管理委員會給付修繕費用。(蘋果即時 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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