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先生問:
我的住家位於一棟12樓大樓的第8樓,第四台的接線,會直接從頂樓經過我的陽台垂掛到各用戶樓層,最近幾次颱風,強風把電纜線吹的四處飛散,打壞了我的陽台採光罩,第四台工程人員勘查後,強人所難的要我提出錄影證明,我氣得取消收看第四台。請問,我擁有房子外牆的所有權,可以把經過外牆的纜線剪掉嗎?我能怎麼做?
律師李國源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包括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及鐵鋁窗等行為,不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除依據法令,尚須受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拘束。由於外牆既非區分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變更,所以被認定應歸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項屬「共用部分」。
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的規定,共有部分也可經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做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成為「約定專用部分」,因此也有公寓大廈會將各住戶客廳的外牆面約定是「各戶專有」,而樓梯間的外牆面就視為「全體住戶共有」。
所以讀者所居住的大樓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可檢視外牆面是屬共有或住戶專有,若是共有則修繕、維護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可請管理委員會出面與第四台洽談電纜線設置問題。
若沒有管委會,因讀者提及擁有房子外牆所有牆,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錄影、拍照相關畫面為證,先寄存證信函請對方改善,若仍無法解決,可提告要求第四台公司除去該妨害。
提醒讀者,千萬不可擅自將經過外牆的纜線剪掉,除非有緊急危害的問題,否則恐涉及毀損罪和民事賠償問題。(許淑惠/採訪整理 / 201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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