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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是非
REPAIR
●大樓屋頂防水層破裂 管委會拒修繕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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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名讀者問:
本人居住電梯大樓頂樓,因樓頂防水層破裂,漏水情況越來越嚴重。管委會主委強調樓頂並無任何龜裂或破洞,但我們肉眼可看出防水層已破,後續管委會又以修繕費超過10萬元,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才能動工為藉口,延遲至今未修。昨日,主委又說已請辭,請問我們可以尋求哪些社會資源協助?
律師林若婷答:
首先應釐清的是漏水的起因部分是否屬於共用部分?若是,則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是管理委員會即有負責修繕、管理、維護的法定義務,而修繕費用的負擔,原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例外情形則是,當原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造成,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又若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另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就修繕費用超過10萬元,是否即屬本條規定的重大修繕事由,必須視讀者所在的公寓大廈規約而定。
假設規約中明定超過10萬元即構成重大修繕事由,則依法須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經過議決後,管委會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時,顯已嚴重影響讀者的權益,則可依照《公寓大廈條例》第59條規定,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當地的主管機關處理。(蘋果即時 孫友廉/採訪整理 / 20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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