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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拒當社區主委 竟要繳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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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錦雲問:
社區僅有10戶,以輪流並採取抽籤方式決定主委或財委,我將房子出租,並在開會前多次表明因個人因素無法擔任,委託房客代表出席,結果我被抽中當主委,硬要我親自去點交,還說若不當主委要我多付3萬元給社區,請問她們這樣子合乎法律嗎?我該如何不當主委呢?
律師黃仕翰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般而言,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的選任、解任、權限,以及委員人數、召集方式、事務執行方法。
然而,假如讀者所在的社區規約定有「由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以抽籤方式輪流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等相關規定時,依上述條文但書,必須遵守社區規約才合法。如果社區管理委員會以抽籤方式選任讀者為主任委員,但讀者不願擔任該職位的話,可寄發存證信函向管委會表示請辭意願。(蘋果即時 游仁汶/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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