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士林區杜拜社區停車場設有住戶、非住戶兩種車位,該社區2013年召開首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停車位管理費訂定兩套標準,住戶每月只收300元,非住戶卻收1000元,超過3倍之多,非住戶所有權人因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多數人濫權,判決該決議無效。
杜拜社區由誠隆建設、全樂建設合作興建,興建完成後,地下停車場共有部分所有權仍歸兩建商,總計劃分148個車位,並規劃獨立梯間、電梯,方便非住戶者通行,且無法隨意進出住戶樓層,兩建商可對外出租、出售營利。
兩建商提告指出,2013年8月24日召開首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到停車位管理收費標準時,他們提案停車位管理費為每格每月500元,大多數所有權人卻認同住戶300元、非住戶1000元的方案,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雙重標準的規約。
提告並指,該規約對住戶、非住戶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公平原則,非住戶車位每月多出700元管理費,不僅讓他們無法按正常市場價格租售,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也侵害車位持有人的私法地位。
管委會提出管理費攤提表抗辯,每格停車位須攤提1416元才會收支平衡,社區住戶除繳納300元停車位管理費,還得依房屋坪數繳納其他費用,支應社區公共設施保養維護、物業保全、清潔費及公電費,若對非住戶車位採同樣收費標準,反而對住戶不公平。
但法官調查發現,管委會提供攤提表中,因管理非住戶車位額的外支出,僅包含獨立梯間相關費用,1416元中只有182元,與700元相差甚遠,就算按照1416元計算,住戶也得如數繳納才公平,不能只繳300元。
法官認為,管委會對於182元與700元的差距,以及住戶繳納其他管理費,與車位管理費間的計算,均提不出合理說明,因此認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方式,通過不利少數人的分擔決議,屬權利濫用,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有部分比例分攤原則,判決該決議無效。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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